李淼律师亲办案例
失独老人又遇车祸,孙女的抚养费也得肇事者出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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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孤母亲和丈夫靠着摆摊和做泥瓦匠,抚养着儿子留下的小孙女。但是2019年初的时候一场车祸使李某住进了医院。为了能更好的恢复和继续照顾孙女,李某委托交通肇事律师将王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律师的多方举证一审法院依照农村标准判赔,李某不服继而委托律师代为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律师积极辩论、充分举证,最终改判为依照城镇标准赔偿27万余元,李某对此非常满意。

案情简述:

       2019年2月27日5时23分,被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G***06辽G***3挂的大型挂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101国道某处时,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照农村标准判赔,李某不服继而委托律师代为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226652.6 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李某无营业执照为依据,以农村居民标准认定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经巴克什营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李某于2015年1月起至今长期摆摊做干果生意,因李某家庭困难,镇政府特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另有摆摊摊主可以证明李某做干果生意,应按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标准予以判定伤残赔偿金147698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0861.1元。2. 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李某的实际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李某在事故前月收入为8000元/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10500元误工费,按照150天误工期计算,仅支持了每天70元误工费,不足以弥补李某的实际损失。3.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营养费过低。李某住院期间一直聘请护工照料,因护工无法全天护理, 仍需其丈夫请假共同照料,为此李某提供正规护理协议、护理发票及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受伤期间李某需增强营养辅助恢复创伤,一审法院仅支持14730元护理费及3000元营养费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4.一审法院酌定的财产损失过少。李某因此次事故所损坏的物品价值2010元,一审法院仅支持200元财产损失过低。

经过多方举证,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费200元;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2923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元、营养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8559. 1元、护理费14730元、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10500元共计264569.62元。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李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2.李某能否以监护人身份主张赔偿其孙女的扶养费;3.李某伤残赔偿金依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1.李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李某实际住院天数为190 天,并以此为依据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而司法鉴定意见书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两者相差天数较大,某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李某提交,为证明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具有证明效力;从证明作用上来看,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综合特定伤情而出具的一种高度盖然性的预测性时间并非实际发生的时间,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所载时间为实际经历的时间,鉴定意见之作用系弥补医疗机构对于合理医疗时间没有明确列明情况下,受害人如何证明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具体到本案中,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在有关医疗机构出具具体时间情形下,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更为合适,某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可通过提供具体证据予以反驳,因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将对李某出具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予以采信。

2 .李某能否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主张被告赔偿丁某博之抚养费

       法定监护人职责包括抚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父母为第一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下由未成年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2016年李某独子去世,儿媳出走多年。孙女丁某博一直随李某生活,李某和丁某军系丁某博法定监护人;滦平县巴克什营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情况;故李某可以以监护人身份主张丁某博之抚养费赔偿。

3.李某伤残赔偿金依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一审认为李某户口为农业性质且其居住于农村。二审中经过多方举证虽然其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镇政府附近从事地摊经济,随无营业执照,但其属于特批。故依据现有证据,二审法院将依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标准予以酌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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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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